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邵大市监处罚﹝2024﹞41号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邵阳市十大正规在线博彩平台丽美超市(谢华丽)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谢华丽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证售烟(含假烟) |
违法事实 | 经查,2024年5月24日,当事人从其它超市以芙蓉王(硬)225元/条,利群(新版)174元/条,白沙(软)94元/条等进价,分别购进利群(新版)4条;双喜(莲香)2条;白沙(硬蓝尚品)1条;白沙(软)2条;双喜(软经典)2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2条;贵烟(跨越)1条;白沙(硬红运当头)2条;白沙(精品)10条;白沙(硬)7条;白沙(硬精品三代)6条;芙蓉王(硬)14条,共进卷烟53条。2024年6月20日,本局对邵阳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初步鉴别为假烟的14条芙蓉王(硬)卷烟由当事人抽样,委托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鉴别检验。2024年7月8日,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编号:湘烟鉴检202402823),鉴别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它卷烟通过当事人对购进价的合理申辩和经邵阳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验识别为真品卷烟。2024年7月10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无证经营的真品卷烟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经邵阳市烟草专卖局依法核价,当事人无证经营卷烟的货值金额合计8620元,其中假冒伪劣卷烟货值为350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购销卷烟的合法有效凭证也未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处罚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第二款:参照《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或者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或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工具,处少于7.5万元的罚款和第一节二、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额29%以上少于41%的罚款。”的量罚基准。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1.没收假冒伪劣芙蓉王(硬)13条(鉴别检验损毁1条); 2.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按假冒伪劣卷烟货值等额处罚款3500元; 3.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按违法零售经营总额8620元的30%处罚款2586元。 合计罚款6086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6086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7-25 |
处罚机关 | 邵阳市在线博彩平台排名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