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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大正规在线博彩平台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 帮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 现将《信誉高的博彩公司推荐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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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0日 在线博彩平台排名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低收入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工作,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湖南省民政厅等多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9号)、《邵阳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邵阳市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邵救发〔202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民政局统筹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加强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相关服务。民政局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负责做好低收入认定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乡村振兴、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各级社会救助相关部门依申请按规定给予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保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责任,分级负责;坚持与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救助供养标准科学合理,保障适度;坚持救助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低收入家庭范围 第六条 低收入家庭包括: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特困人员家庭;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低收入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为低收入人口。 第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依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4号)的相关规定确定。特困人员家庭依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根据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以城市900元/月、农村6930元/年为基准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应当低于确定的基准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基准线,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参照《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算评估按照《邵阳市民政局 邵阳市财政局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邵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邵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的通知》(邵民发〔2020〕2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核算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时,对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剧增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按规定扣减了家庭收入的困难家庭视为支出型困难家庭。 第三章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按要求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法定监护人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政策。 第十一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区域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他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其他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工作。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持有农业户口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一般为1年)、 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其他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证明其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的相关材料,填写《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及授权书》、《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特大疾病患者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应当出具《受理意见书》,不予受理的还应说明理由。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经办人员是指负责或具体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家庭: 1.拥有非生活必需的机动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的家庭; 2. 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 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就学或者出国留学、务工的家庭; 4. 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5. 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非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之前一年内或者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6. 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 7.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家庭。 (二)拒绝配合救助工作人员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四)通过离婚、赠予、放弃继承等方式,放弃和转移财产、增加财务,知识财产消极减少,足以影响对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身份认定的; (五)有出借身份证进行企业登记注册、购买房屋、购买车辆等情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等相关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的,按本人所拥有财产认定。 (六)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八)因赌博、吸毒和其他违法行为未改正,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九)其他不得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情形。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请区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启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同时综合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应自受理信息核对申请的9个工作日内反馈。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及其他家庭支出等实际生活情况。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完毕应当出具调查结果,填写好《入户调查表》,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签字或按指纹确认。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不便于实地调查核实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申请受理地不一致的,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配合调查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至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认定时限。 第十八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要填写好《申请家庭收入核算评估表》,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得出调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不予审批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填写《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审核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张贴《新增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审核公示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初审意见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区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 第二十条 区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意见。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申请应进行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定,发放认定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认定,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送达《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不予批准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所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及相关官方网站公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数量等信息的,其中在村(社区)公布的《审批公示单》应当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对象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金融账号以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无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区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应每年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家庭情况及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家庭,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其家庭收入或财产状况超出相关规定的,应将核查情况及时报区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依程序办理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手续。 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所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及相关官方网站,应公布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以及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四条 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待遇的家庭可以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二十五条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通过区民政局每月与乡村振兴局救助帮扶信息进行交叉比对一次,获得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动态信息数据,将未纳入低收入家庭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及时推送到乡镇(街道),经家庭收入核定,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低收入家庭。 第二十六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的认定方式。 (一)依申请认定。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情况)调查、审核确认等认定程序参照《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湘民发〔2021〕39号)的规定的规定执行。不予认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二)直接认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展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包括小额临时救助)等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申请人符合支出困难型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当将其直接认定为支出困难型家庭。 对支出型困难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认定之日起每年进行一次复核,视家庭困难变化情况予以动态调整认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主要包括以下支出: (一)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政策范围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票据认定。 (二)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人康复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有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产品目录确定。具体费用依据票据认定。 (四)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五)其他刚性支出。 以上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 第四章 动态监测 第二十八条 区民政局通过集中排查、日常走访、随机抽查、部门数据共享比对等方式,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监测范围。 第二十九条 监测对象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和乡村振兴部门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及当地通过综合研判发现的其他困难家庭。 第三十条 对于低收入家庭,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帮扶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不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核实情况,并办理退出手续、终止救助。对于未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监测对象,重点监测其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一旦发现符合条件,立即启动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会同相关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常态化救助帮扶。 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有效衔接,对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的整户无劳动能力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保障范围。 第三十一条 区民政局牵头,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乡村振兴、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配合,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困难群众数据库,搭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部门业务系统数据互通共享,为相关部门开展救助帮扶工作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持。 第五章 社会救助帮扶内容 第三十二条 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以满足家庭基本生活为目标,依托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和救助程序,根据低收入家庭类型给予相应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权限范围内给予社会救助帮扶。区相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 第三十三条 加强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的救助帮扶,按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区民政局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适当比例确定。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认定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单人户”政策执行;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救助渐退期结束后按规定退出。 第三十四条 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直接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低收入家庭中其他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按照医疗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住房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采取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并举方式实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给予租金减免;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村低收入家庭给予农村危房改造,鼓励采取农村闲置安全房屋置换或长期租赁、闲置公用房安置等方式进行住房救助。 第三十六条 教育救助。对低收入家庭符合学生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通过发放奖学金、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相关费用减免等方式进行资助。 第三十七条 就业援助。对劳动年龄内的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创业扶持、税费减免、技能培训、劳务输出、产业扶持、就业帮扶车间等载体吸纳、以工代赈带动、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政策帮助其积极就业。 第三十八条 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收入家庭,按现行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救助帮扶。加强低收入家庭其他救助帮扶。各相关部门应针对低收入家庭遇到的困难类型,适时制定差异化的救助政策,及时根据困难类型给予相应专项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等帮扶;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给予水电费减免(补贴)、燃气费减免(补贴)、有线收视费减免(补贴)等帮扶,具体减免(补贴)额度按照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积极发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工作。对于遭遇重特大疾病、突发意外事故等情况的低收入家庭,引导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及时提供救助帮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可终止受理认定申请或不予认定。 第四十二条 低收入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区民政局应当依程序办理退出低收入家庭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终止对其实施的救助帮扶。 第四十三条 建立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传统载体材料和电子材料进行归档,确保档案完整、规范、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第四十四条 区民政局应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牵头组织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监督检查工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监督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 第四十五条 通过提供虚假情况,刻意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低收入家庭认定,骗取相关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区民政局应依程序办理退出低收入家庭手续,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区各级救助帮扶部门负责对违规骗取的相应社会救助帮扶资金或物资依法依规予以追缴。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不如实提供低收入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民政局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 从事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及授权书样表 2、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样表 3、受理意见书 4、入户调查表样表 5、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核算评估表 6、新增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审核公示单样表 7、审批公示单样表 8、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审核审批表样表 9、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不予批准告知书样表 10、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动态管理记录样表 11、拟清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公示单样表 1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清退告知书样表
附件1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及授权书样表 (申请人填写) 本人姓名 ,现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授权、委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审核、审批机关及其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对本家庭成员(含法定赡、抚、扶养关系成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包括但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公积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机构进行核查和信息比对。授权有效期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终止社会救助之日止。 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金,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时,30天内未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报告,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愿意接受所领取金额1—3倍以内的罚款,并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字(按捺指纹): 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按捺指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由监护人签字或者按捺指纹,无书写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采取按捺指纹的方式。
填表说明:(1)房屋性质:自有私房、租用公房、租用私房、临时搭建房、借住房等。(2)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3)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及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衍生品种。(3)房屋来源:自购房、自建房、回迁房、承租公房(本家庭无产权房及承租公房的不填此项)。(4)建筑面积:按房屋产权证填报
申请人 : 你家庭在 年 月 日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已收悉,现给予以下受理意见:
□1、你家庭提交的所有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现正式受理。请你家庭按照申请承诺和授权,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你家庭所提交的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且不能当场改正,不予受理。请将下列资料补齐后,重新申请。 □ 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签名不符合要求;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 代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委托代理的授权书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重大疾病证明复印件; □ 残疾证明复印件; 口 房产证明复印件; □ 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 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复印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 下列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证明(复印件):
经办责任人: ,
申请(代理)人: 乡(镇)、街道办事处(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家庭经济状况填写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等情况; 2.家庭困难综合情况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主要原因。
经批准以下家庭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现进行公示。 监督电话: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职业状况填写以下分类:(1)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2)在职职工;(3)灵活就业人员;(4)登记失业人员;(5)未登记失业人员;(6)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7)其他人员(18周岁以下)。 2.家庭经济状况填写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等情况。
( 年第 号)
乡镇(街道办) 村(居)民委员会 同志: 您于 年 月 日提交申请,经调查审核,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您家庭因: 不符合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审批条件,不予批准。 若不服本告知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复查申请。
送达人: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区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留存一份,送达人留存一份)
(工作人员填写)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清退告知书样表 (工作人员填写) ( 年第 号) 乡镇(街道办) 村(居)民委员会 同志: 因 ,您家庭人均月收入发生变化,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经过重新核算认定,决定从 年 月起,不再认定您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清退原因:
若不服上述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送达人: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区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留存一份,送达人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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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领域 | 社会救助 | ||
一级事项 | 临时救助 | 二级事项 | 政策法规文件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中心街道办事处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