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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邵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 邵市编发〔2024〕11号 关于印发《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支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编委,市委各部委,邵阳经开区党工委,市直机关各 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职能编制规 定》已经批准,现予以印发。
2024年7月15田 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 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 发〔2018〕64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邵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24〕 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是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所属的 执法机构,为副处级。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贯彻落实党中 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全面落实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责拟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市本级及市辖区统一行使环境保护部门有关污 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地下水污染防治、开发土地、 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 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等方面 的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以 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市级承担的违法案件的查处。 (三)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四)负责跨区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案件调查、立案查 处工作。 (五)负责受理处理市辖区和跨区域的生态环境领域(按照 邵阳市《市直和部省属驻邵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职 责规定)的投诉、举报(信访);转办、督办涉及县市的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信访)。 (六)负责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 境移动执法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七)参与市辖区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调查 处理工作。参与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八)承担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设下列内设机 构,为副科级: (一)办公室。负责支队日常运转及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文 电、机要、印章、保密、档案、政务公开、会务、公车管理、执 法服装及装备管理、后勤保障、宣传工作;承担支队的干部人事、 党建工作;指导执法人才队伍建设、在职人员培训、职(执)业 资格评定工作;承担执法人员表彰奖励及系统人事统计工作。完 成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执法监督和协调科。负责拟定全市执法工作年度计划 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行动;负责支 队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纪检衔接工作;负责执法案件的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 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工作;组织跨部门联合执法, 负责移动执法系统和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一体化系统建设和管理 工作。完成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投诉举报科。负责受理、交办、督办涉及县市区的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信访),负责环境信访案件的 复查工作;负责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工作;参与生态环境应急管 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市辖区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 现场调查处理工作。完成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设下列执法大 队,为副科级: (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祥大队(以下简 称大祥大队)。实行派驻执法,纳入信誉高的博彩公司推荐统一指挥协调。负责 安全博彩公司推荐辖区范围内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违法案件的查处、办 理;负责辖区内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的处理,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事件;完成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双清大队(以下简 称双清大队)。实行派驻执法,纳入双清区统一指挥协调。负责 双清区辖区范围内(含邵阳经开区)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违法 案件的查处、办理;负责辖区内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的处理,调查 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完成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北塔大队(以下简 称北塔大队)。实行派驻执法,纳入北塔区统一指挥协调。负责 北塔区辖区范围内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违法案件的查处、办 理;负责辖区内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的处理,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事件;完成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综合大队(以下简 称综合大队)。牵头办理市级执法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案件;负 责办理市本级生态环境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中央、省级环保督查及 上级检查交办、市生态环境局及其他部门移交的生态环境违法的 案件;依法调查跨区域、跨流域案件、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负责 办理跨县市区的生态环境领域(按照邵阳市《市直和部省属驻邵 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职责规定)的投诉、举报(信 访)涉及的环境违法案件。 第六条 核定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编制77 名,其中,支队内设机构和执法辅助机构(含支队领导编制)20 名,大祥大队15名、双清大队17名、北塔大队10名、综合大 队15名。设支队长1名(副处级)、专职副书记1名(正科级)、 副支队长3名(正科级),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县市生态环境 分局管理的执法机构,均为副科级。邵阳市邵东生态环境保护综 合行政执法大队核定编制23名,邵阳市新邵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核定编制21名,邵阳市邵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核定编制22名,邵阳市隆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 政执法大队核定编制22名,邵阳市洞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 执法大队核定编制21名,邵阳市绥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 法大队核定编制15名,邵阳市新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核定编制21名,邵阳市城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 队核定编制15名,邵阳市武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核定编制21名;其中,分别核定大队长1名(副科级)。 (二)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执法队伍新进人 员比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或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标准招收。 第八条 本规定由邵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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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一级事项 | 政策法规 | 二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公开时限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保总局令第35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 ||
公开主体 |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大祥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